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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資訊熱點:停工留薪期內,工傷職工再次受傷能算工傷嗎?
陳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。2012年11月陳某在工作受傷認定陳某為工傷。陳某出院后出院醫(yī)/囑載明陳某需全休12個月。陳某在期間參加了公司的年終總結會,會后陳某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被撞身了亡、承擔次要責任。
事后,陳某的親屬想申請工傷認定,但單位卻說陳某處于停工留薪期內,不能算上班。那么公司的說法是正確的嗎?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,職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根據相關資料和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陳某事發(fā)時確實處于停工留薪期內。但是,受傷職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(guī)定,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與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實上有所差別,受傷職工可能在身體條件允許的前提下選擇提前上班,故應當對停工留薪期內受傷職工的行為進行具體分析,而不能簡單認為停工留薪期內不可能會上班。
本案中,陳某參加了公司的年終總結會到單位參加了會,其當天所參加的活動系該公司職工當天的工作內容,故陳某到公司參加開班會應理解為上班,陳某此次事故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的規(guī)定。公司認為陳某在停工留薪期內故不能理解為上班,是不正確的說法。
所以,公司的說法不正確,陳某應當被認定為工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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